三1統一發票不敷填寫銷貨品目之處理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財政部60/10/14台財稅第3807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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