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病人及消費者而言,憑醫師處方箋到藥局領藥,或是個人採購成藥,開立發票的規定不同,藥局必須針對非處方箋藥物開立發票,消費者也有權索取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很多民眾以為,到藥局拿藥都只會取得收據,無法拿到可以兌獎的統一發票,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是購買藥品、保健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等,可向藥局索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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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許多人向藥局拿藥,藥局卻不必開發票,是因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藥局依據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的收入,屬於藥師、藥劑生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不課徵營業稅,因此這類藥品才不會開發票。
但若是藥局銷售上述業務以外的項目,像是其他成藥,或是生活保健用品等,官員表示,這符合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