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市場上金融商品眾多,投資上市櫃股票、期貨等獲利,目前都有相應的免稅條款,不過,購買其他金融商品時要注意,譬如外匯選擇權交易所得,就不屬於免稅範圍,必須依法納入營利所得。
官員表示,不只是專門經營投資的公司,最近發現有些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營利事業,會跟金融機構簽訂外匯選擇權合約,以減少因匯率波動所造成的財務風險,然而,外匯選擇權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24-2條規定,並不適用證券或期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間跨國貿易公司,發現這間公司的投資非常多樣化,官員指出,包括股票交易收入、買賣基金利得等,在當年申報案中列報高達500多萬元,通通列在停徵所得稅的證交所得當中,但經仔細查核發現,其中有部分其實是外匯選擇權的利得。
官員說,這間公司以美元匯率為標的,與國內銀行簽訂的選擇權合約,依據到期日的匯率波動情形,賺到價差90萬元,再扣掉原本支付的權利金後,還有48.8萬元所得,並不適用停徵規定,因而被轉正補稅。
官員表示,雖然買賣國內股票、期貨以及其他衍生商品,大部分都可享用停徵所得稅優惠,但是在選購金融商品時,要留意金融商品的交易標的,可能會超出停徵的範圍,像外匯選擇權的交易標的是匯率,國外基金的交易標的是國外股票,這兩種投資都不適用停徵規定,應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