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現行規定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並要求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行政院昨(5)日於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增加夫妻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且不再以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為認定條件,只要是離婚後生活困難,即可請求贍養費。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建議意旨,及符合社會實際需求,行政院通盤檢討我國贍養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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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本次修正重點,法務部指出,第一,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第二,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事由;第三,明定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第四,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包括權利人再婚、死亡。第五,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將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