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
該所說明,自住房地之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又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方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所提醒,個人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稅額退還或扣抵後,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如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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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綜所稅股 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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