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元押標金被追繳公司列報損失遭國稅局剔除

新聞媒體 2020-11-24

一家做承攬工程的公司申報107年度營所稅,列報鉅額其他損失400萬元,被台北國稅局剔除。國稅局指出,這筆錢是因為違反政府採購法而被追繳的押標金,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屬違反法規所科處的罰款,不得認列為費用或損失。國稅局說,該公司是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該行為影響採購公正。

國稅局指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緩,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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