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營業人出租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溢付稅額核實退還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將所購置之固定資產出租予他人,該固定資產核屬供營業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貨物,其因取得該項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依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並得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財政部86/05/24台財稅第8618984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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