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稅務會審 2022-10-25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等),可依訴願法規定,在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訴願提起日應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以郵戳為憑喔!
該局表示,由於實務上常發生民眾雖然想提起訴願,却因相關理由及文件資料尚未備齊,因而導致超過法定期限內才提出訴願申請,遭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已於111年7月1日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財政部網站首頁/服務園地/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提供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簡單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及案由即可完成聲明,財政部將以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已經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民眾多元服務管道。
該局特別提醒,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是訴願法所規定必須檢附的法定文件,訴願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只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仍須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否則訴願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科長  06-229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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