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得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惟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與生存配偶,以免被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1030條之1」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配偶,包含同性配偶,有一方死亡時,生存之一方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係屬債權請求權,經計算其價值列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列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案件,稽徵機關會列管納稅義務人於1年內完成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將就未交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額短少之差額,加計利息補徵遺產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稅服務網向國稅局線上申報遺產稅,倘移轉座落臺中市之不動產繼承案件,自110年9月1日起,還可利用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試辦之「不動產繼承案件地方稅線上查欠」及「線上查驗繼承贈與登記資料」進行線上查欠查驗之一站式服務,確認無欠稅即可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省時便利,民眾可多加利用。
另納稅義務人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之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後,記得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以解除追蹤列管;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行使完竣,應先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履行交付期限,以免遭補稅並加徵利息。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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