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分局最後呼籲,如111年5月份漏忘申報110年度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漏報之行為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