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2025-01-18 1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在世時,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產生效力的行為。(資料照/洪煜勛攝)
本章將帶領各位讀者認識幾種常見的傳承工具,包含贈與、遺囑、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基金會、信託、家族憲法及家族辦公室,並分析其各自的優缺點、選擇時應注意的事項及使用時機,希望藉由解析這些工具,讀者可以知道如何更好地展開適合自己家族的傳承計畫。首先,從贈與開始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在世時,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產生效力的行為。贈與資產可以是現金、不動產或是股票,贈與人應按照贈與資產的價值,先扣除免稅額後,再依累進稅率繳納贈與稅(參見圖表1-2)。
贈與的累進稅率。(商業周刊出版、製表/圖人:萬國法律事務所)
贈與的優點
如果是透過繼承方式繼承上一代的遺產,只要超過新台幣1333萬元的遺產稅免稅額度,應依累進稅率繳納遺產稅。因此,如果需傳承的財產總額大於遺產稅免稅額,即可考慮透過分年贈與的方式,於在世時提前移轉財產,合法降低應繳納的「贈與稅額」及「遺產稅額」。換言之,上一代可以利用贈與的方式,預先分配與規劃財產及家族經營權。總結來說,贈與有兩大優點:
第一、善用分年贈與來降低或免除贈與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新台幣244萬元贈與免稅額。
因此,如果能善用每年的免稅額度,計畫性地分年贈與,規劃單次贈與的金額,即可降低或免除贈與稅的適用稅率。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亦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可善加利用。贈與者只要持續地分年、逐次贈與,透過減少自己的資產金額,降低過世後的遺產稅稅率(參見圖表1-3)。
分次贈與和一次性贈與的繳稅差異。(商業周刊出版、製表/圖人:萬國法律事務所)
第二、贈與可立即將財產移轉予子女,不須擔心百年後的繼承分配問題。透過生前贈與的安排與分配,贈與人雖然需要繳交相關贈與稅賦,卻可以立即、自由地將財產依自身意願、需求及喜好進行分配,例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提前贈與繼任接班的家族成員、將不動產贈與特定之子女來確保其生活安穩及品質等。
贈與的缺點
透過上面的介紹,讀者也許認為贈與是節稅的好工具,不過由於贈與大多是在贈與者生前發生的行為,所以必須慎重思考下面三項缺點:
第一、資產因贈與而轉移,原則上無法反悔收回。如果贈與未課受贈人任何負擔時,則贈與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都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但如果贈與物的權利已經移轉,則不得撤銷。特別注意的是,已經公證的贈與,縱然還未移轉贈與物,同樣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因此,為了避免子女受贈後有不願贍養或不受管教的情形,可利用「附負擔贈與」,例如:在子女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即得撤銷贈與。
第二、贈與無法解決家族企業股權的分配難題。企業主雖然可以透過贈與方式,安排家族企業股權的歸屬,但如果贈與僅是基於企業主個人的決策或意願,並未取得其他家族成員的共識,可能引起家族紛爭及不滿,而且如果受贈人數過多,股權將因此分散,不利家族企業的未來經營。
第三、如果傳承的資產較多,贈與的節稅效果有限。因贈與的免稅額度是以每一位贈與人為單位,贈與對象必須合併計算,因此在子女人數較多的情況下,每一位子女可以贈與的額度將大減。此外,如果傳承的資產金額較高,透過分年贈與來降低稅賦的效果恐怕有限,此時仍然需要運用或搭配其他傳承工具一起使用。
延伸閱讀
「附負擔贈與」是什麼?
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契約當中,約定受贈人必須對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給付義務,所以只要受贈人接受贈與,等於接受了贈與人提出的負擔。這種贈與方式並不少見,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見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並要求子女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這就是一種附負擔贈與。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以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的注意事項
將財產以贈與的方式移轉予親屬時,涉及的相關稅目除了贈與稅外,依據不同的贈與標的,尚須負擔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的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相關稅賦,尤其是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施行後,子女如果想出售受贈房屋,因其成本認定是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大多遠低於市價,導致出售時需課徵房地合一稅的實際獲利偏高,如果持有期間過短,更有可能被課予高稅率1。因此,規劃贈與時,贈與人的財產金額及資產總類、子女人數、期望達成的目的(是為了立即移轉資產?是為了想保護特定子女?)等,皆是必須考量的重點。此外,除了稅務方面的考量外,也應注意特種贈與的歸扣問題、死亡2年內贈與的財產將被歸為遺產總額課予遺產稅等相關風險(本章LESSON 4會再詳細說明),因此規劃贈與時,應該審慎試算,並建議可以洽詢稅務、法律等相關專家的意見。
贈與的使用時機與考量——要預先規劃的傳承工具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如果等到年老或生病時,才想利用贈與將資產移轉給繼承人,不但浪費了過往每年的免稅額度,萬一贈與的時點落於死亡前2年內,將被納入遺產總額計算中。因此,如果想透過贈與方式傳承資產,務必及早規劃,並且可以考慮請專業人士協助,一同檢視被繼承人的財富類型與財富總額,方能達成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的目的。
作者介紹|萬國法律事務所
台灣知名頂尖法律事務所。民國63年,由范光群、陳傳岳、黃柏夫及賴浩敏四位律師共同創立。
從傳統工商業開始,迄網際網路、電子商務興起,乃至新興的生物科技及金融創新,始終站在經濟發展的第一線,協助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家、機構或組織,解決自科技與經濟變遷所引發的問題,達成企業與機構使命,並促成產業升級,與台灣經濟持續繁榮發展一同前行。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商業周刊《無爭:家業長青的傳承密碼》(原標題:傳承工具──贈與)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