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飲水用水龍頭」檢測結果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注意是否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前述「品質項目」不符合(項次3)情形為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鉛含量大於0.25%,鉛析出的風險比較高,長時間的使用可能會危害人體健康。標準檢驗局已針對不符合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市售商品交易安全性。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如屆期未回收或改正將再依同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飲水用水龍頭」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監督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多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特別呼籲,為確保市售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廠商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盡責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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