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稅務會審 2022-0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民眾於110年度若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別忘於今(111)年5月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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