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得稅法上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其中就營業費用支出之認列,並非僅有支出之事實,尚須該支出對營利事業係屬合理且必要,即須與營利事業之業務具有相當關連性。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總經理A君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之旅費300萬元,甲公司提供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惟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該局爰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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