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3年5月31日,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3年7月1日(原為6月30日,遇假日順延)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3年6月28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此時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11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