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業務,增加對中小企業放款。金管會今(8)日公告將放寬信用合作社辦理聯合授信案不受原本業務區域限制,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增加但書「信合社間的聯合授信參貸社不受此限」,即日起預告60天,期間若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提供陳述意見,若無意見預料3月底前即可正式公告實施,可以增加信用合作社參與聯合授信案件之機會。
金管會表示,考量四大理由包括一、有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業務;二、分散授信風險;三、擴大信用合作社界合作領域;四、增加中小企業或非營利法人融資管道。因此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放寬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該款所定業務區域之限制。
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但業務範圍、標準及限額有一定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者,得對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分之 一。
為有利信合社拓展業務,此條文修改增加但書,「但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上開業務區域限制。」以增加信用合作社參與聯合授信案件之機會。但金管會表示,主辦社因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主要徵信審查等作業,為有效控管授信風險,主辦社仍須以該款所定業務區域範圍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為授信對象。
其他非社員的區域限制包括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8%以上者,得對自然人辦理以座落於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 (直轄市)內之房屋為擔保之放款,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
不過若信用合作社符合三大條件,包括一、最近連續12個月逾放比率均低於1%;二、備抵呆帳依規定提足;且三、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均達1%以上者,區域範圍可再擴大,從鄰近二縣市(直轄市)擴大至鄰近三縣市,含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座落區域及第四款規定聯合授信區域。一旦資格不符即停止辦理該項授信業務或降至2縣市範圍,但已完成核貸程序尚未撥款者,不在此限。信用合作社於符合所列條件後,始得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