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疫情嚴峻的情況下,金管會於 20 日正式公告指出,自 5 月 24 日至 6 月 30 日為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而舉行時間將延期自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舉行。而根據統計,這段期間內預計召開股東會的企業將有 1,931 家會受到影響。
金管會表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下稱指揮中心) 自 5 月 11 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起,金管會已督導集保公司調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會防疫措施之準備情形。而 5 月 15 日雙北市疫情警戒標準提升第三級,亦請召開股東會之公司應再強化相關防疫措施以為因應 (如實聯制、備用會場設置及加強會場清消等)。之後,配合指揮中心 5 月 19 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步加嚴防疫限制。經查每年五、六月是股東會旺季,依集保公司統計,5 月 24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計 1,931 家。
金管會說明表示,因應召開 「實體股東會」 可能之群聚風險,經跨部會協商,並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各委員之建議後,金管會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7 條及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 5 月 24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表示,已於 20 日辦理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相關具體作法:
一、停止召開期間: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 6 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36 條第 7 項關於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 6 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之規定,以及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金管會得就未於 6 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處罰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7 月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舉行,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重新公告及寄發通知方式: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 15 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五、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 1 日,僅實際開會日延至 7 至 8 月間,列舉重要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一)停止過戶期間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不須再延長。
(二)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
(三)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編製之委託書明細表,於原訂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
(四)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原訂股東會開會前 1 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告。
六、原訂股東會當日應公告事項於後續實際召開日期辦理: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徵求人及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後續實際開會日當日會場為明確揭示。
七、周邊單位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本日將金管會公告函轉各公開發行公司,並輔導公司依公告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事宜。
(二)證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將於本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並儘速擬定外界關心問題及答案 (QA) 於其官網公布。
(三)集保公司將成立本案股東會相關問題疑義諮詢窗口,提供各公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諮詢服務。
最後,金管會呼籲,去年在所有公司、投資人與市場參與者,大家團結合作下,順利完成股東會之召開,惟目前面對疫情變化又適逢股東會旺季,防疫需靠大家的團結與配合,籲請資本市場所有參與者共體時艱,配合前揭公告措施,相關防疫資訊可直接上金管會證期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防疫措施專區」 瀏覽。
(首圖來源:科技新報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