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企業外務員因業務需要,利用自己汽機車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若約定由公司補貼油錢、停車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費用抵減營所稅。
依財政部1986年函釋,若公司外務員如物流士、外送員等,或是執業事務所員工運用自有車輛幫公司推銷,車子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依照雇傭合約及憑證核實認列為公司或事務所費用,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惟不包括車輛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
不過,如果是公司福利委員會購置交通車、專門提供員工上下班使用,像是竹科企業的員工交通車,企業所補貼的司機人事費用、汽油費、養護費及折舊費用等皆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同樣可抵減營所稅。
官員也指出,若企業是以公司的名義購入車輛,車子掛在公司名下、屬企業財產之一,購買車輛的費用可列報抵減營所稅。但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司行號等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若不是銷售或提供勞務必要用途,像用來載人,則車輛進項發票不能扣抵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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