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12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公告,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 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採特殊會計年度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逾期將無法受理,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下載運用。
該所提醒,另為簡化申請作業,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之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陳玟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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