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福會取消員工旅遊、聚會活動,改發現金補助,符合免稅規定嗎?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用在員工身上,而且用在員工上的支出不低於收入的六成,仍符合免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不少職福會詢問,他們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取消了計畫中的員工旅遊、聚會等活動,但為激勵員工士氣,改為現金補助,致超過規定的動支比例,是否仍有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一職福會109年度收入總額為300萬元,當年度發給員工之職工福利金總計180萬元。怎麼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這問題分兩部分看,首先是現金補助比例。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職福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者,應予認列。也就是說,現金補助超過40%者,列費用部分會被剔除。
以上述職福會來說,300萬元收入的四成是120萬元,國稅局認列現金補助費用只認到120萬元,超過的60萬元會被剔除。3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用180萬元盈餘×20%營所稅稅率=36萬元。該職福會要繳36萬元營所稅。
但機關團體有另外的免稅規定,國稅局官員指出,所以還要看第二部分。
依財政部84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41621352號函,職福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前揭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准予併入計算。
機關團體109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該職福會收入300萬元,用於補助員工180萬元,支出比率恰符合60%的免稅標準。所以,官員指出,該職福會109年度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