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指導下,於10月26日舉辦「科技基盤X創新共榮2021科技法制論壇」,邀請各界專家,透過三場研討,重新檢視國際針對「資料跨境流通之政策與法制」,「數位守門員與政府治理法制」及「創新科技監理沙盒」之立法方向,對照我國法規現況,共商適合我國數位時代科技基礎環境建構與產業發展的法制方針。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葉哲良表示,台灣法律採負面表列,對於創新發展是一種負擔,一來公務員執行時因沒有灰色地帶,而綁手綁腳。二來,由於管制與促進產業發展分離,部會常在分工上因無法同調,而造成推動上的困難。若能以創新概念的科技沙盒概念,幫產業界解套,幫執法的人解套,將有助於解決部會分工協調的問題,解決產業發展的瓶頸。此外,科技不斷滲透生活各個層面,創造出另一種可能性壟斷,扼殺其他產業的生命力及自主專業性,如何在大平臺中創造另一個平衡,避免數位平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確保合理利潤分配及共享機制與合理隱私權的保護,有賴數位經濟治理法制之配合。
資策會科法所所長王偉霖表示,歐盟GDPR立法通過,原則禁止資料跨境傳輸,深深困擾著國內企業,因為資料跨境傳輸,攸關企業營運,如何在保護消費者隱私個資及資料流通間取得平衡,是資料跨境流通與治理最重要的議題。此外,大型數位平臺規模大者恆大,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只付出很少權利金,就能利用媒體所產出之新聞獲取大部份的廣告收益,此外假訊息泛濫,衍生平臺上之言論自由檢視敏感議題,以及付費機制的綁定,接牽涉到數位平臺之發展及使用者之權益,有賴數位守門人與政府治理法制,建構數位世界基礎環境與秩序。最後,臺灣過去透過無人機及金融科技沙盒立法,提供新創企業法律豁免,協助企業更多創新實驗空間,已獲得階段性成果。基於新興科技創新之需求與需要鬆綁之共通性,或許可以藉由泛用型沙盒,不用針對個別應用領域一一立法,藉此以更有效率之方式,提供更多成長的空間,促進國內新興科技應用及數位產業發展。
資料跨境流通管制 接軌國際
在科技巨擘壟斷下,管理數位環境的權力亦面臨侵蝕。在資料驅動的數位經濟新背景下,由於全球數億用戶重度依賴科技巨擘所提供的服務,使個人和企業的多數資料掌握在少數跨國企業手上,也因為這些公司總部位於境外,對資料在地化監督制衡力道顯然不足,各國亦因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強化手段與途徑。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洪政緯說,相對於美國採取開放態度,歐盟對於資料跨境採取綜合政策,藉強化基礎建設服務設施提升其科技與數位主權以抗衡美、中資料強權。而中國一向將網路視為主權延伸之地採高強度管制模式,層面逐漸擴及所有資料種類,值得警惕。另外,像印度與土耳其的立法策略則是遭遇跨國企業配合意願低,而引發高度爭議。
目前國際貿易協定在促進國際貿易的前提下,以自由跨境流通為原則,時值台灣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際,如何兼顧科技基盤,選擇最合適的資料跨境流通規範模式,更顯重要。與會專家認為,資料跨境規範應與國際接軌,符合未來參加國際協定或組織的要求,亦應從國家利益角度出發,在立法確保公民隱私、資訊安全及國家安全的同時,也要能從實務面解決產業目前及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提升經濟成長競爭力。不過,由於許多外資企業總部多在國外,也可能會從法遵成本考量,評估是否要在境內永續發展,加上資料屬性,跨境流通控管有技術上之困難,因此,善用科技,作好資料分類,透過去識別化及匿名化保護個人隱私及強化資訊安全,將是最務實的作法。
強化科技執法能力 防範數位壟斷
數位平臺市場規模過度集中,大者恆大,強者恆強,穩定的市場勢力使大型數位平臺強大的鎖定效應,同時扮演守門人與服務供應者的角色。透過平臺、資料或演算法,支配數位資源,壟斷市場,可能使新進者難以競爭,或損害使用者權益。資策會專案經理鄭嘉逸表示,目前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對於大型數位平臺,皆已制定數位經濟治理法制政策草案,除了消費者保護,更多從競爭管制之觀點出發,規範數位市場不公平競爭行為。相較之下我國比較注重消費者保護及相同服務相同管控,對於平臺競爭管控較少著墨。
與會專家認為,數位市場的競爭所討論的議題,並不是新的問題,其實都已涵蓋在現行競爭法之中,與其急著改變現行法規,應先檢視既有架構是否有不足,及管制真空之處,例如在目前法規中納入數位的概念,列出可能的不公平競爭違法樣態;或透過處理原則,將目前數位經濟所遇到的問題整理出來.以貼合數位市場真正的樣貎。另外,隨著科技進步,數位市場壟斷之可能性及速度規模大幅增加,帶來執法的挑戰,建議可以藉由不同領域專業人才及演算法等工具,強化公部門科技執法能力。
建立泛用型沙盒 促進創新落地
創新科技對社會環境帶來根本性變革挑戰,既有規範可能不符創新需求,目前世界上已有許多監管機構選擇透過法規沙盒進行創新試驗,以創造適當監管環境並解決市場失靈與其他挑戰。資策會科法所高級法律研究員吳佳琳表示,目前全球法規沙盒政策使用密度有所增加,而我國創新實驗運用領域主要限於金融科技、無人載具及產學合作,或許可以參考日本專案型沙盒、韓國ICT沙盒,及德國真實實驗室等立法例,建置所有創新產品或服務皆可應用之泛用型沙盒制度,以營造友善之法規環境。
與會專家認為,泛用型沙盒有利於推動創新,惟須考量沙盒測試之成本與風險,除專人審核、定期追蹤與管理等行政成本負擔,未來應進一步衡量資源分配公平性之問題。為有效率運用資源,主管機關亦需有足夠專業針對特定創新進行評估,或許可參考日本專案型沙盒,於內閣府下設立監理沙盒「新技術等效果評價委員會」,以專家審議之方式彌補政府部門對於新興科技的不熟悉。此外,因許多創新涉及跨領域之推動,同時與不同主管機關權責有所相關,可能有法規不同調及溝通上之困難,建議可將協調機制拉高到行政院層級,並納入個資法主政機關共同審議,以專業且有效率之行政流程保障申請企業能順利進行創新實驗。(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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