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務局(編者註:現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同)出租公有土地,其承租人以該局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利用其自有資金投資興建不動產之商港設施,並約定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無償使用該等設施並代繳房屋稅,其代繳房屋稅部分核屬港務局之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9/11/15台財稅第089045770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99&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3&pageSize=10&xiList=91892,91893,91894,91895,91896,91897,91898,91899,91900,9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