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民眾金融者消費權益保護,金管會今(5)日公布經過十年後,參考英國2020年開始依照「物價指數」調高評議額度,擬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爭議類型可雙方同意就拘業者的金額上限提高,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額度由現行100萬元提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一定額度由10萬元提高至12萬元,幅度達到二成,目前進入草案法規預告30天後,再總結外界意見後對外公告。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徐萃文表示,此次修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草案,提高爭議類型的金額上限,是希望確保民眾遇到金融相關(例如買股票、買基金、投資型保單或是醫療保單給付等)爭議時,可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這個評議機制設計,是讓銀行、保險、證券業者簽定書面同意,表明願意接受適用金保法爭議處理程序,做成的決議,一定金額下是有拘束力。消費者願意接受就成立,具有約束雙方的效力,經當事人申請後,金融評議中心就會送法院判決,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同時據金管會表示,2012年至2020年這十年來,金融消費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進入金融評議後,當事人同意,且金融業也受拘束的案件,總共只有263件。修法後將投資類型從100萬元調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服務從10萬元調高至12萬元。
徐萃文表示,此次修法只有調整額度,是針對一般民眾的金融消費爭議,沒有擴及到專業投資人。至於從100萬元調高至120萬元,增加二成的的依據為何?徐萃文也表示,主要是考量三點。包括參考國外的案例,以及經過十年後,國內外經濟數據都往上成長,物價指數及金融相關業務量的成長比率,衡平考量消費者權益維護與對訴訟權之限制,爰酌予提高一定額度金額。
參考國外主要是因為英國從2020年開始按物價指數調整消保額度。亦即我國也接軌國際,考量通膨及銀保證財管消費業務量也已增加到一定程度,有必要提高消保評議金額上限,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管會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之「一定額度」,於2011年11月30日公告施行後,只有在2015年有歷經過一次修正,主要是針對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範圍,以及增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爭議適用一定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