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財政部於本(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資訊,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稅籍登記有2大新制規定,包括1、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2、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為了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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