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9新增之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規定
新增之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規定如次:(一)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 76公厘,長度139公厘。(二)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一)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編者註:附件業經本部104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850號令修正)。至專營銷售勞務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3項欄位,得斟視情形自行調整。(財政部100/05/30台財稅字第10000174650號函、財政部104/10/13台財稅字第104046388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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