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節省稽徵成本並提升稽徵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將採公告方式核定及送達,各地區國稅局以聯合公告方式辦理,並訂於今年7月29日首次辦理110或111年度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公告作業。
該局說明,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情形,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是否為公告核定案件,查詢結果不包括申報核定資料,並無洩漏納稅資料之虞;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該局也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該局補充說明,納入公告之範圍,為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所轄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最後特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將依案件核定時程批次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今年9月30日辦理第二次公告,公告範圍為109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案件。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