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業者為例說明,業者若採設帳方式申報,帳簿完備,當員工接受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役,公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舉例來說,A補習班僱用李君擔任老師,李老師於112年5月接受後備軍人召集14日,共向A補習班請公假10天,A補習班得就李老師請假期間的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列報薪資費用外,可以再依薪資加成50%減除,所以A補習班因李老師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共可減除費用45,000元(30,000元*150%)。
該局提醒,以上開所舉之租稅優惠為例,得減除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額至零為限;若當年度所得為負數就不能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規定。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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