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且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該所特別提醒,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之期數最多為36期,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避免因一時不察致有逾期未繳之情形,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於10日內一次繳清,若再逾期仍未繳納者,將另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邱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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