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中古車搭載舊冷媒罰

新聞媒體 2020-06-13

近年環保法規越趨嚴格,財政部關務署指出,近年仍有個人或車商基於收藏需求,欲進口老舊中古車輛,務必留意舊車可能搭載R-12等氟氯碳化物(CFC)冷媒系統,擅自進口恐怕面臨嚴重刑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本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當中,雖然針對車輛並沒有相關輸入簽審規定,但是環保法規上卻有額外限制,主要為遵循國際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環保署已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訂定「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禁止及限制CFC等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輸入。

基隆關表示,部分車商及愛好者在進口中古車時,如果目標車種配有相關受管制的冷媒系統,應於裝船出口前改用非CFC冷媒系統,或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輸入許可。基隆關表示,若未依相關規定申請,恐遭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會被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老車愛好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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