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或併予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 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對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註明分居狀況。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課稅年度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4.55萬元;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為9.7萬元。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漏報下列非屬所得資料查詢範圍的所得:
(一)房屋租賃所得未申報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個人,應申報租賃所得。
(二)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未列報
個人間借貸,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的利息,應自行申報納稅。
(三)海外所得未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海外營利所得(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度起施行),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四、申報下列不得列報扣除額的項目: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按扣除受有保險理賠後的餘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不符合扣除規定的「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
2.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
五、 已繳稅未完成申報
以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線上繳稅完成後,因疏忽漏未上傳申報資料,直接退出報稅系統,以致沒有完成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於報稅後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