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釋汽車客運業由乘客投現收取之票價收入其計課營業稅之原則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核釋汽車客運業者由乘客投現方式所收取之票價收入,其計課營業稅之原則如說明。說明:二、經營客運業務之公共汽車及鐵、公路運輸業,其所銷售之回數票及優待月票,如每次(段)承載旅客之票價不滿10元者,依據營業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計算,應免予加徵營業稅。前經本部75年3月11日台財稅第7521930號函規定在案。三、至其收取票價之方式如採乘客投現方式者,其所收取之票價收入應依左列原則計課營業稅:(一)如能逐筆區分統計超過10元與10元以下之票價收入者,應就超過10元部分之銷售額計課營業稅;10元以下部分,參照前項規定應免予加徵營業稅。(二)如無法逐筆區分統計超過10元與10元以下之票價收入,惟能提供具體合理之劃分比例數據者,得依該比例計算超過10元及10元以下部分之銷售額,分別認定徵免營業稅。至該項應稅與免稅票價收入之比例,應由各該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實際調查或其他客觀之資料覈實認定之。(財政部83/06/22台財稅第8315982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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