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稅務會審 2021-08-13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甫於今(110)年6月3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除了有機會適用自動補報繳可免予處罰之規定外,如在國稅局核定前補報,還可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但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反之,在國稅局核定前補報,仍可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自行以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並無應納稅額,就誤以為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經國稅局發現後,係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應扣減列舉扣除額,但因甲君並未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以致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如欲採列舉扣除額,務必要辦理申報,倘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在國稅局未核定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一旦經國稅局核定後,就無法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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