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今年5月31日前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可延至今年12月2日(因今年11月30日為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前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為維護自身權益,務必掌握時限提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永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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