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
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