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鑑於自動販賣機已可具備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如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易生逃漏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另為兼顧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所需時間,財政部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期限規定如下列: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1、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2、營業人使用之自動販賣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 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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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林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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