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昨日審查過程中,多位立委皆針對免除協調的做法提出疑慮,指出都更強拆將影響私有財產權,若不能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範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又減少協調機制,未來恐引發爭端。
在強制拆除機制方面,立委管碧玲主張,耐震力不足的建築,重點在於對公共安全恐有立即性危害,最終整合政院版本,於相關條文中,強調須「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準用強制拆除機制。
立委邱顯智主張,可由都更實施者與不同意戶,協調拆除或遷移的日期、方式、安置或相關事項,協調不成者,還可由公部門再行協調;並提出對案,保留公部門協調的機制,協調不成才準用強制拆除。
在容積獎勵方面,政院版本擬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存在的中高樓層建築,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計算容積獎勵上限,而海砂屋及避震能力不足建築,更加碼為原建築容積的1.3倍。但邱顯智版本則強調,僅在管制前就存在的海砂屋及耐震能力不足建築,可適用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上限。
由於以上關鍵條文存在歧見,內政委員會最終決議二案並陳,保留送黨團協商。
昨日審議過程中,台北市都更處、新北市都更處代表皆表示,支持中央的修法。新北市都更處更指出,過去在地方實務上,建築法第81條所明示的強制拆除機制,僅適用於「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相關標準較不明確,透過本次修法,可讓地方政府依更明確的定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