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國稅局提醒,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註冊地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處分境內基金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境外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所得,屬境外投資所得,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