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按有價票券數量搭配之招待券屬視為銷售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一、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按有價票券數量搭配之招待券,係屬本法第3條第4項視為銷售勞務之範圍。二、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應按每場座位銷號表上註明招待券數量,換算銷售額,自動報繳。三、實施自動報繳未設固定座位之娛樂業,應依帳載招待券數量,換算銷售額,自動報繳。四、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銷售額之娛樂業,不適用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財政部75/10/07台財稅第7552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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