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因銷售「存股型」投資型保單不當招攬與通路管理等相關疏失,上架前即辦理說明會,涉有不當預售約75億元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26)宣布通過對元大人壽、元大國際保經及元大銀行三司共計罰900萬元, 其中元大人壽罰540萬元及一項糾正,提併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令其停售案關4項商品;另對元大保經及元大銀行分別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招攬缺失,各自處罰鍰180萬元。
該公司銷售元大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即提供商品相關文件予通路,且有通路預先向客戶說明及進行招攬銷售之行為等情形,核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核處罰鍰300萬元,併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第1項第6款、第9款規定,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令該公司停售案關4項商品,包括元滿利足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險,以及元元得益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險,並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主管人員責任。
此外,元大人壽有未審慎評估客戶適合度,不利有效確認該等客戶投保意願及確認投保保單是否符合客戶需求,另教育訓練教材、文宣有以存股概念、無匯率風險、息收等不當招攬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240萬元。
元大保經有於商品上架前即辦理說明會,並進行招攬及提供未完成銷售前程序之要保書予客戶簽署;教育訓練時有以息收為訴求等不當內容,並以其他架構類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文件向客戶招攬,這部份併處罰鍰120萬元。
元大保經對於客戶以贖回基金後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為「既有存款」,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此部份罰60萬元。
元大銀行部份,有於商品上架前舉辦說明會,並開始統計業績;教育訓練時有以息收為訴求等不當內容,元大銀行之招攬處理制度未有效發揮,核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120萬元。
此外,對於元大銀行對客戶以贖回基金後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之保費來源為「既有存款」,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處罰鍰60萬元。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銷售前,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應採行程序,包括商品設計、審查、準備銷售及完成審查等程序後,始得將商品之要保書及銷售文件提供銷售通路上架,並進行對客戶之招攬,不得於未完成上述程序前進行商品預售、登記圈購等違規行為。
此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商品前,亦應向保險公司確認該商品已完成上述保險商品銷售前應採行程序,不得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完成備查程序之保險商品,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及維護市場秩序。
三是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其所屬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商品時,應本於誠信招攬,瞭解及確認消費者的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並據實正確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不得有勸誘客戶以贖回基金、股票借款方式投保保險商品並繳交保險費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