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王小姐問:向國稅局檢舉某甲逃漏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經將合約書及付款記錄等相關證物都交給國稅局了,國稅局竟說免補稅處罰,是否包庇護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法有「核課期間」之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期間者,則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說,稽徵機關行使稅捐核課權有一定之期間,民眾檢舉逃漏稅之事實,如已逾「核課期間」,縱使證據確鑿,依法亦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據同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本案某甲如果已在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期間內(102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自申報日期起算5年內為「核課期間」,王小姐檢舉某甲逃漏稅之日期因已逾「核課期間」,稽徵機關依法不得再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稽徵機關調查違章漏稅案件,不能輕率以有檢舉資料即「秒課」發單給當事人,仍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當事人陳述意見、違章審理等程序,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在違章漏稅事證審理完竣後,還必須在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否則,仍不得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把握「核課期間」儘早提出,以免變成「做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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