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辦理遺產或繼承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依規定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營金融機構若疏忽這點,未要求申請人附上證明,原本可處罰1萬元罰鍰,不過近日財政部檢視法規,將處罰金額減半至5,0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指出,1983年配合「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這項罰鍰金額調高至1萬元。近日檢視法規,由於前述戡亂時期條例早在2009年廢止,沒有特別提高罰鍰必要,因此在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罰鍰回歸一開始的5,000元,讓法規合理化。
據了解,實務上遺產或贈與取得的不動產若要移轉,通常是到公家單位辦理,需要到民營事業處理的大多是股票等金融資產,因此所謂的民營事業大多是指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