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小客車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折舊不予認定

稅務會審 2020-1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稅法訂有限額,成本超過限額部分,其超提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該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可以列報折舊的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額,但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為500萬元,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750萬元,耐用年數5年,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每年提列折舊130萬元〔(750萬元-100萬元)÷5年〕,第1年底帳載未折減餘額為620萬元(750萬元-130萬元),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33,333元〔13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866,667元【130萬元×〔1-(250萬元÷750萬元)〕】不予認定。嗣後甲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以60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6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62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高價乘人小客車之折舊,應注意限額,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列超限折舊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翁審核員 06-229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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