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以購買的實際支付價款列報為取得成本,如有買賣契約簽訂後才自賣方取得的折讓,應特別注意不能列報為成本,以免因虛列成本造成漏報所得,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購買取得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課稅所得額。所謂「成本」,是指購入時實際付款金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等。至於出售時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則可作為費用減除,不過都須要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5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A房地,雙方約定買賣總價600萬元。甲君於112年6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係以購買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6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與乙公司約定的買賣總價600萬元包含由乙公司代繳稅費15萬元,且事後雙方有協議折讓價款70萬元,甲君購買A房地實際付款金額僅有515萬元。甲君未據實申報取得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國稅局除發單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應如實申報交易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民眾如自行發現申報錯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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