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外僑股、高雄國稅局總局綜合所得稅一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黃怡萍
電話:(04)23051116轉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外僑股、高雄國稅局總局綜合所得稅一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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