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要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時,究竟有多少所得或多少損失?其實所得稅法有明確規定。如果是出價取得,那麼就必須以交易成交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再扣除改良、移轉、仲介等費用後,餘額才是最終認列的所得或損失。
所謂取得成本指實際支付的價金,假如個人購入房屋、土地在寫好買賣契約書後,再與賣方協商折價,未來出售該房地,就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老王於2017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1,439萬元,簽約後協議折價219萬元,之後於2022年4月間賣了這塊房地。當他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439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結果國稅局調出2017年匯款明細及建設公司之銷貨折讓單明細表認定老王虛列成本219萬元,除補徵稅款還得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