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滯欠稅款,向國稅局申請以其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以塗銷對該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可提供相當於稅款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是機器設備屬折舊資產且用途具專屬性不易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合,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