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對營利事業所得稅被核定要繳300萬餘元不服,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又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不過,納稅人在提起訴願後,未依規定「繳半」,公司不動產被拍賣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提起訴願前要先繳應納稅款的半數,才不會被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表示,該公司106年營所稅被核定應納稅額300萬餘元,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於收到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後,對於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
根據規定,提起訴願,要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免於被移送強制執行。若沒繳,會被懷疑藉行政救濟拖延納稅,國稅局會視為欠稅案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於是,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該公司的不動產,先繳清地方稅的欠稅款,分配後徵起200萬餘元。這時,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該公司以其欠稅已繳納超過半數稅款為由,申請撤回執行,「該公司擔心繼續查封、拍賣其他不動產,要求不執行。」
官員說,如果200萬餘元的稅款是該公司自行繳納的,可以撤回執行。但是該個案不是,200萬餘元是執行徵起而來,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