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常僱用自己的親戚為企業員工,惟在發放薪資時,為顧及親戚關係及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企業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所呼籲,企業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核,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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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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