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放音樂跳舞不算侵權

新聞媒體 2021-04-10

行政院院會昨(8)日拍版《著作權法》修正,未來民眾在公園以自己設備播放音樂,或教師進行遠距教學,若屬非營利合理使用,將不致構成侵權;但若是在大賣場,以電腦或顯示器播放YouTube影片供客人觀看,就屬營利行為,有違新訂定的「再公開傳達權」。

經濟部說,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已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的發展,因此參考先進國外法例,要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並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或增進社會公益,而擬具本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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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都屬相同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歸屬,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就屬公開播送。

經濟部指出,為讓民眾能合法利用著作,本次修正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而針對國人關切的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的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都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也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顯示器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給客人看,現行並未對此有規範,此對著作權人保護不周,故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保障著作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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