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預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草案,新增「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項免罰條款。第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稅額在35萬元以下免罰;第二,受理銀行未申報扣繳,自動補報者稅額70萬元以下免罰,稽徵機關限期補報者稅額50萬元以下免罰;第三,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實,若不至於影響適用資格,也可免罰。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去年8月上路,截至5月14日止,共401件申請、申請匯回金額約937億元,其中已有324件、811億元實際匯回。
財政部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第10條、第11條已設有罰則,不過對於違章情節輕微情形尚未有明確減免處罰規定,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納入境外資金專法三大免罰條款,以利遵循。
首先,專法規定,受理銀行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按照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的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而根據財政部預告草案,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稅額在35萬元以下,並在限期內補報繳者,可免予處罰。
其次,專法中針對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未「申報」者,應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最低1,500元、最高不超過2萬元。而財政部預告的減免處罰標準則規定,若自動補申報,可減半處罰,且稅額若在70萬以下者可免罰;若經稽徵機關限期補報,則稅額在50萬元以下免罰。
財政部表示,前面兩項免責條款,都是針對受理銀行,由於受理銀行針對匯回資金案件的控管責任,以金融投資部分最為複雜,包括投資範圍、方式、限制等規定繁雜,若因一時疏忽導致未依規定申報或辦理扣繳,屬情節輕微者,應給予一定的免責。
第三項免責條款則針對申請人或企業,專法中規定,個人或公司若被發現申請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根據減免處罰標準草案,若申請不實內容不至於影響適用要件,也無違反洗錢及資恐防治相關法令,屬於違章情節輕微,只要在限期內補正資料,就可免罰。